为持续优化执行工作管理效能,构建统一指挥、集约高效、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的执行管理大格局,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行的新期待,推动实现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方式改革,业务工作实现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工作“全域统办”的概念
执行工作“全域统办”是指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在“三统一”管理模式下由中院统筹谋划、辖区法院紧密配合、协同联动,构建以中院为枢纽,中院及辖区五个基层法院跨域联动、协同执行的“1+6”执行管理大格局,推动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实现“法院聚合力、执行强联动”,不断提升执行质效,满足群众执行需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执行工作“全域统办”遵循的原则
(一)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提供“一站通办,集约统办”的原则,让申请执行人在延边林区任意法院享受到相同的执行服务。
(二)统筹协同原则。基层法院执行局接受本院和中院执行局的双重领导。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管辖法院与中院指定协同的协同法院之间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实现执行无缝对接,齐心协力共促执行工作。
(三)规范管理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廉洁原则,中院执行局发挥统筹调配、业务领导、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基层法院履职尽责、依法高效执行,形成执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到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
三、执行工作“全域统办”适用范围
原则上由管辖法院负责办理本院的执行案件。
辖区外有执行线索或被执行财产,管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协同执行或跨域执行的,经执行局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上报中院,申请协同执行或跨域执行。
涉关联执行案件即已经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正式登记立案,至今尚未执行完毕(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其中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涉及其它多起执行案件的,中院将实施集中管理。
涉环境资源类执行案件联动执行。
执行法院超六个月仍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由中院指定或提级执行。
终结本次结案、恢复执行立案由中院统一管理。
四、执行工作“全域统办”具体事项
(一)执行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跨域立案、材料代收转、缴费代办、查询咨询服务、执行保全等“通办”服务的参照《吉林省延边林区法院诉讼服务“全域通办”暂行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而无法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就近选择林区法院申请查询,由各院执行部门依法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申请执行人。
(二)财产查控。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可选择就近的林区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各院执行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财产线索并上报至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自接到财产线索之日起五日内组织对辖区财产线索采取调查措施。对可供执行财产应于十五日内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执行案款应于十五日内发放至申请人处。
(三)统一分配。中院执行局以属地管辖、就近分配为主,以均衡人案、集约高效为辅的原则分配、调动执行力量。中院执行局自组织集中查控措施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法院,并移送相关材料;涉关联执行案件实行并案执行集中管理,原则上由已经立案执行的法院集中办理,未立案执行的,由中院执行局自发现关联执行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确定管辖法院。
(四)协同执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前往辖区协同执行的情形,应当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协同执行申请至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内作出决定,确定协同法院,并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送交管辖法院和协同法院;协同法院收到《协同执行决定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协同案件。
(五)跨域执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前往辖区外异地跨域执行的情形,应当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跨域执行申请至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内作出决定,确定跨域执行小组,并作出《跨区域执行决定书》送交管辖法院和跨域执行小组,跨域执行小组应当自接到委托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跨域执行工作。
(六)综合管理。原执行案件因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后,管辖法院以“销案”结案,指定执行法院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作为首次执行案件办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前案未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执行法院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协同法院或执行小组依据《协同执行决定书》或《跨区域执行决定书》《委托执行函》等法律文书开展执行工作。
终结本次结案、恢复执行立案的,由执行法院自发现终本事由或恢复执行事由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中院执行局,中院执行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执行异议。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林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因协同执行案件引起的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受理。
(八)专人统计。中院统一配备数据统计专员,专门统计、调度两级法院各项执行数据,实时监管两级法院执行质效指标,确有必要的,再由各基层法院执行局自行统计、报送。
(九)联合会商。辖区法院对执行案件发生争议的,应及时上报中院执行局,由中院执行局组织会商、统一调配、机动解决,明确会商意见,争议法院应遵照执行;中院执行局定期召开“统办”会议,督办进度、协调事项、落实责任、化解难题。
五、执行工作“全域统办”工作要求
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执行局是执行工作“全域统办”的责任主体。中院执行局作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筹部门,承担统一管理事务、灵活调配人员、机动分配案件、规范执行行为等职能,定期对“全域统办”执行工作开展对下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两级法院联动协作、合力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各院执行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执行行为,同时遵照本规定履行执行相关义务。两级法院执行力量整合联动、有序行动,形成执行合力,确保两级法院执行质效全面提档、执行效率全面提速,推动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
六、执行工作“全域统办”监督考核
(一)落实责任。要切实将执行工作“全域统办”纳入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执行工作重要事项。两级法院成立吉林省延边林区法院执行工作“全域统办”执行工作组。将落实“全域统办”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各院执行局局长作为“全域统办”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好执行、监管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局长汇报、述职评议等工作,确保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时掌握、动态管理。
(二)强化督导。要坚持常态化调度督导,中院将对执行工作进展缓慢、重大专项行动推动不力、质效指标明显滞后法院及时启动约谈,点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定完成时限;对延长、扣除审限的审批情况予以公开通报,定期清理超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信访举报问题、拖延执行案件、消极执行案件同步启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执行队伍管理。
(三)考核管理。执行工作“全域统办”纳入延边林区两级法院年度绩效考核范畴。管辖法院、协同法院(执行小组)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怠于执行、不执行的,由中院执行局督办,并在年末执行绩效考核中对责任法院予以扣分;因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怠于执行、不执行的,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利益受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规定由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吉林省延边林区法院执行工作“全域统办”执行工作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忠义 延林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仲伟详 延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指挥长:袁志伟 延林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成 员:庄建生 延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朱万胜 延林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林海军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东亮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朴铉进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郑国荣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 华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刘志敏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王永谦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高红梅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负责人
梁奉吉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邱新良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主任由袁志伟同志兼任。
办公室成员:延边林区两级法院执行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和统筹执行工作“全域统办”暂行规定各项工作要求,研究决定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执行工作“全域统办”暂行规定各项工作要求,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和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0 16: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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