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人员日常管理,规范考勤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纪律作风,依据 《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勤工作坚持严格规范、高效便捷、以人为本、符合实际、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考勤工作以部门管理为主。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日常考勤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政治部干部处负责院机关考勤工作的宏观管理,督察室、机关党委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考勤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在岗情况、加班情况、请休假情况以及参加会议情况等。
第六条上下班时间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上下班时间及在岗情况的考勤,以钉钉考勤系统上下班签到、签退为主要方式,签到时间不得晚于8:30,晚于8:30的为迟到,未签到的视为迟到;下班签退时间不得早于下班时间,早于下班时间的为早退,未签退的视为早退。上下班均未签到、签退的,视为旷工。
有以下情形的工作人员下班可以提前签退:子女幼小、家庭其他成员无力接送,确需在下午下班前接子女放学的,可申请提前半小时下班签退;未休延长产假且子女属于哺乳期婴幼儿的,可申请提前一小时下班签退。同时满足以上两种情形的,可选择一项提出申请。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政治部干部处备案后,可提前下班签退。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钉钉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退。无正当理由,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离岗。禁止委托他人或冒用他人名义代为签到、签退,不得使用虚拟软件进行远程签到、签退。
第八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出差、开会、办案等)的,应当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报告并通过钉钉考勤系统提起公出申请,并写明去向和事由。公出时间超过2日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特殊人员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在钉钉考勤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设定。
第九条工作人员按规定申请年休假、产检假、生育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请假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政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送政治部干部处进行备案。
第十条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的,应按要求提出病假申请,并在病假结束之后将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政治部干部处备案。7日以内的病假申请,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政治部主任同意并报政治部干部处备案;超过7日病假申请,须再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并报政治部干部处备案。请假人应对就诊病例、诊断和其他病假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构病情、变造病假资料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严肃处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按照规定程序对病假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对病假手续的规范性负责;政治部干部处对病假诊断、请假手续是否齐备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建立实施患有疾病、确有困难同志的定期家访制度。对一年中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在岗人员,政治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请病假人员进行定期家访,了解请假人患病情况、生活困难等,从思想上关心、生活上加以关照,加强人文关怀、体现组织温暖。对于无法实地家访的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电话家访,并做好家访记录。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请假处理私事。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应当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
确需申请事假的,半日以内的事假申请,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超过半日至5日内的事假申请,请假人为普通干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政治部干部处备案。请假人为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政治部干部处备案。请事假超过5日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政治部主任审批后,报政治部干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事假期间,部门负责人负责对请假人员进行管理和督促,请假事由消失或认为不宜再请事假的,要及时督促其到岗上班。对一年中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跟踪掌握事假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必须请事假事由,防止人员失管失控;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对请假人员进行约谈。约谈需对实际情况做好约谈记录,由被约谈人、记录人签字后送政治部备案,作为进一步处理的留存依据。
部门负责人私自批准事假、不按规定向政治部干部处报送备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当年评选优秀资格和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申请病假、事假,应按相关要求提请假条并经相关领导签批。
第十五条各类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假期届满,未返回工作岗位又未及时续假的,或续假未获批准的,所超天数以旷工论。
第十六条 建立实施常态联合检查机制。除用钉钉考勤系统进行日常考勤外,由政治部干部处、督察室、机关党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部门考勤管理和人员在岗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参加会议等人员须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入场,规范着装,不得迟到早退,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严格遵守会风会纪。参加会议等情况,由会议等组织部门负责考勤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是个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干部选任、评先选优、立功受奖、工资发放、绩效奖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部门的考勤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年度绩效考核共性指标执行,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当季、当年评选优秀资格和诫勉谈话等处理:
1.利用虚拟软件进行签到、签退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代为签到、签退的;
2.无正当理由,季度迟到、早退累计2次以上的,或季度无故旷工累计1天以上、未超过3天的;全年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或全年无故旷工累计2天以上、未超过5天的;
3.无正当理由,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
4.请假或公出申请与事实不符,故意逃避考勤检查3次以上的;
5.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未按第十九条规定扣减部门人员考勤分值,考勤管理松散,部门人员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较多的。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且不足半年的,按实际在岗工作月数发放绩效奖金。工作人员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该年度不计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计发当年绩效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一条全面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吉林省规范省直机关津补贴实施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院机关绩效考核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政策和制度规定发放病事假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林区基层法院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或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院考勤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0 1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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