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市法院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寻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暂行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法院具有公务员身份,因退休(含提前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编制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规范,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从业行为限制
第四条 原任院领导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县处级以上职务(等级、职级)的法院工作人员(含法官、审判辅助、司法行政人员,下同)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离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被开除后,终身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七条 原从事的法院工作,一般应包括离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原任职法院包括工作人员离职前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八条 从业行为限制的认定,由政治部会同督察室等部门作出,作为认定离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的依据。
第三章 从业行为审核
第九条 市法院工作人员离职前应向政治部书面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第十条 政治部与离职人员谈话,了解从业去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后本人及接收单位须承担的责任后果。严格审核离职后从业行为的合规性,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责令其调整从业去向。
第十一条 政治部对工作人员确定的离职后从业去向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影响离职的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从业限制管理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市法院离职人员从业备案制度,对离职人员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离职人员在从业限制期内从业情况发生变动的,要主动向政治部干部处报告。
第十三条 在从业限制期限内,政治部每年年中对离职人员从业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回访,核查其从业情况;每年年底,以市法院名义向其发放从业限制提示函,再次告知离职后的从业限制规定。
退休(含提前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人员在限制期内从业行为的跟踪回访,由政治部干部处负责;离职人员终身从业限制管理,由政治部干部处向院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提供人员名册,由督察室会同审判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嵌入审判管理平台,实施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实施研判会商和线索移交机制,政治部对离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跟踪回访中掌握的,可能涉及违规从业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院督察室,对是否违规进行认定。认定违规从业的,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五条 院督察室等部门要会同政治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动态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掌握离职人员的从业情况,对违规从业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施行;市法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08 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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