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公司(以下简称虎林园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洪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沃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了解到,根据群众举报由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牵头,会同资源处、省林科院、森林公安局、延边州林业和草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白河林业局开展调查后,作出了《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长白山东北虎林园日常监管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刘玉军在没有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经营虎林园,并非法占用林地,在此建设一栋四层楼房及一排平房,违法违规行为属实。本院受理后查明:2015年12月6日,虎林园公司与洪沃公司签订《长白山东北虎林园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虎林园公司将长白山东北虎林园(包括园内20只东北虎、围栏、栈道、虎舍,观光车等)一切饲养设施及园林建筑、供电设施等转让给洪沃公司。协议签订后,虎林园公司将其经营的虎林园交由洪沃公司实际经营。现洪沃公司无国家颁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饲养人员相关证书,洪沃公司自认其饲养期间前后有10只东北虎死亡(现已冷冻保管)。虽然林业和草原等相关职能部门到虎林园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后下发函件,但目前为止仍没有实质性改变,涉案东北虎生存状态堪忧。据此,虎林园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现洪沃公司经营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内的20只东北虎、长度1.5公里的双层围栏及虎舍(面积为257.4㎡)予以先予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虎林园公司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洪沃公司不服该先予执行裁定,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进行听证,经审查该案虎林园公司与洪沃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据此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20)吉75民初1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目前东北虎林园持续在无证状态下经营,对东北虎及其他园内的动物生存构成威胁,特建议如下:
督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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