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1.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当事人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2.起诉有时间要求吗?
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起诉。超过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立案阶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吗?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或者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诉前化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及时立案。
4.法律对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5.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6.当事人开庭不到庭有什么后果?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7.如果不服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结果该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应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为三十日。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8.如果不服生效判决结果该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9.如果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10.诉讼费应当在什么时候预交,最后由谁负担?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或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时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当事人提出反诉,应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按规定预交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反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请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败诉后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也越高。
11.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很重要吗?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视为诉讼文书已送达。
12.不诚信诉讼有什么后果吗?
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3.申请执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如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在申请执行时,可能存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不易或依法不能处理变现等导致的诉讼权益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者线索,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14.不履行判决、裁定结果有什么风险?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结果,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限制消费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范围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九大类。
(3)被纳入失信名单接受信用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备一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单位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行政】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不满18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诉讼;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派出机构、省直属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确认发明专利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八)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6.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九)行政诉讼的费用
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刑事】
一)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状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自诉人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1.被告人的现住址;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四)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供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或者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并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交证据的副本、复制件或者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以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对鉴定结论、医生诊断证明有疑问的,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
(七)自诉案件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九)立案后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十)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交而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十一)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十二)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6 16: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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